◆ 子曰:人之过也,各于其党。观过,斯知仁矣。
人之过的「人」,皇本作「民」。过是过失。党,一作党类讲,一作朋党讲。
孔安国注:「党,党类。小人不能为君子之行,非小人之过,当恕而勿责之。观过,使贤愚各当其所,则为仁矣。」
孔注之意,依皇《疏》解说,人的过失,各有其类,不能一概而论。例如农夫不能耕田,是其过失,若不能文书,则非其过。观人之过,能随类而责,不求备于一人,则知此观过之人是有仁心之人。若不依类而责,例如责农夫不能文书,则知此观过者是不仁之人。故云观过斯知仁矣。
皇《疏》又引殷仲堪之说:「言人之过失,各由于性类之不同。直者以改邪为义,失在于寡恕。仁者以恻隐为诚,过在于容非。是以与仁同过,其仁可知。观过之义,将在于斯者。」此解与孔注少异。
各于其党的党字,先儒亦作朋党讲。《述而篇》陈司败说:「吾闻君子不党,君子亦党乎。」孔安国注:「相助匿非曰党。」程氏《集释》引刘开《论语补注》:「有所亲比谓之党。」以此义解释,人的过失,由于偏护其亲友。故云,人之过也,各于其党。偏护出于私情,以私害公,故为过失。但是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。舜为天子,假使瞽瞍杀人,孟子认为,舜应该从监狱中窃负瞽瞍而逃。此种私情,顺乎人伦常道,合乎仁心,为圣贤所许。观其过,即知其仁。故云观过斯知仁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