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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论语智慧》精讲要录之一:人非生而知之,故须求学(第6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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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子曰:礼之用,和为贵。先王之道,斯为美。小大由之,有所不行。知和而和,不以礼节之,亦不可行也。

  「礼之用,和为贵。先王之道,斯为美。」礼,讲规矩,不能乱。但在用时,应当以和为贵。先王,是先代的帝王。王,是指圣人在位者。先王为政之道,即是制礼用和。礼由先王所制立,历代虽有增损,但以用和为最美。

  皇邢二《疏》皆以和作音乐之乐讲。今不从。依经文和是礼之用。刘氏《正义》说:「和是礼中所有,故行礼以和为贵。皇邢《疏》以和为乐。非也。」

  「小大由之,有所不行。」皇邢二《疏》,由字皆作用字讲。此意是说,无论小事大事,皆用礼,而不用和,则于事有所不行。

  「知和而和,不以礼节之,亦不可行也。」既知和为贵,然而专门用和,不用礼来节制,此亦不可行。马融注:「人知礼贵和,而每事从和,不以礼为节,亦不可行。」

  皇《疏》引沈居士云:「上纯用礼不行,今皆用和,亦不可行也。」

  有子曰:信近于义,言可复也:恭近于礼,远耻辱也;因不失其亲,亦可宗也。

  「信近于义,言可复也。」信,是一个人说话有信用。义,是合宜。复,古注作反复讲。信与义不同,但必须近于义。信由言语表达,信须近于义,则言语可以反复。即反复思维所说的话是否合宜。合宜则守信,不合宜则不必守信。

  刘氏《正义》说:「《孟子离娄篇》云,大人者,言不必信,唯义所在。是信须视义而行之,故此言近于义也。郑注云,复,覆也,言语之信可反复。案,复覆古今语。《说文》,复,往来也。往来即反复之义。人初言之,其信能近于义,故其后可反复言之也。」

  皇《疏》:「信,不欺也。义,合宜也。复,犹验也。夫信不必合宜,合宜不必信。若为信近于合宜,此信之言乃可复验也。若为信不合宜,此虽是不欺,而其言不足复验也。」

  不合宜之信,皇邢二《疏》皆举尾生事例。尾生与女子约会于桥下,女子未来,大水忽至,而尾生为了守信,竟抱桥柱,不肯离去,被水淹死。《史记苏秦传》,《庄子盗跖篇》等,均载此事。像尾生这样守信,即是不近于义。

  「恭近于礼,远耻辱也。」恭是恭敬人,自己要卑逊,但要近于礼,也就是要合乎礼节,这才能远离耻辱。如果恭而不合礼,便是耻辱。皇邢二《疏》皆引用《周易》巽卦爻辞「巽在妆下」为例,说明不合礼。巽是卑顺之意,巽在妆下,是卑顺过甚。

  「因不失其亲,亦可宗也。」因,孔安国注,以及皇邢二《疏》,皆作亲字讲。宗,作敬字讲。意谓所亲不失其亲,亦可宗敬。亦即所亲的是仁义之人,是为不失其亲。能够所亲不失其亲是有知人之明,故可宗敬。朱子《集注》:「因,犹依也。」意谓依靠亦须依得其人。此亦可学。

  又,因作姻字讲,宗是宗族之义。婚姻必须慎重选择,方能不失其亲。姻亲亦可在九族之内,故云亦可宗也。

  潘维城《论语古注集笺》,以及刘氏《正义》,皆引《桂馥群经义证》,考据古籍及《说文》,因不失其亲的因字,是婚姻的姻字。可宗的宗字,程氏树德作宗族之宗讲。汉儒解释九族,除直系九族外,又有父系母系妻系共为九族之说。因此,程氏解释:「缔姻不失其亲之人,则亦可等于同宗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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